插画师权益

为了与公众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关系,香港插画师协会制定了以下的「条款及 细则」,作为会员与客户于委托工作时的共识,方便双方沟通,避免误解。

以下的「条款及细则」仅供参考,必须经插画师与客户双方书面同意,方可落实执行。

  1. 付款细则 当插画师已开始工作,即使在草稿阶段,而委托工作被客户中途取消,客户需 支付全部工作费用的 50%。所委托的插画一旦完成,无论客户应用与否,客户 必需支付全部工作费用。付款期限为发票发出日期后之三十日,如三十日后仍 未付款,客户需额外缴付每月 2%之利息。
  2. 费用 插画工作的收费乃根据客户所提供之原定草稿或指示为准。任何对原定指示的 更改而引致之工作延误,或令插画师工作量有所增加者,插画师将另行收费。
  3. 取消委托工作 如客户中途取消委托工作,客户需根据上述两点的条文及细则付款。
  4. 作品版权及拥有权 插画作品之版权及拥有权均属插画师拥有。如未经插画师书面同意,版权不得 转让予第三者。客户可选择向插画师购买作品之所有版权。
  5. 作品使用权 客户需事先列明插画作品的应用项目、范围和时限。客户拥有的使用权,一般 只限于香港第一次出版或应用后之十二个月内。此期间以外及在香港以外地区 的使用权将另行收费。
    1. 香港以外地区:(A) 亚洲及太平洋、(B) 欧洲、(C) 美洲 如在以上其中一个地区使用,客户需缴交全费额外的 50%。如在以上其中两个地区使用,客户需缴交全费额外的 75%。如作世界性使用,客户需缴交全费额外的 100%。
    2. 插画作品若于第一次出版或应用后之十二个月后被继续使用,客户需缴交 全费额外的 30%。
    3. 插画作品若额外应用于原计划未经说明的范围或媒介,客户需缴交全费额 外的20至50%。

 

以上条款及细则为中文版本,如有争议,一切以英文版本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