插畫師權益

為了與公眾建立一個良好的工作關係,香港插畫師協會製定了以下的「條款及 細則」,作為會員與客戶於委托工作時的共識,方便雙方溝通,避免誤解。

以下的「條款及細則」僅供參考,必須經插畫師與客戶雙方書面同意,方可落實執行。

  1. 付款細則 當插畫師已開始工作,即使在草稿階段,而委托工作被客戶中途取消,客戶需 支付全部工作費用的 50%。所委托的插畫一旦完成,無論客戶應用與否,客戶 必需支付全部工作費用。付款期限為發票發出日期後之三十日,如三十日後仍 未付款,客戶需額外繳付每月 2%之利息。
  2. 費用 插畫工作的收費乃根據客戶所提供之原定草稿或指示為準。任何對原定指示的 更改而引致之工作延誤,或令插畫師工作量有所增加者,插畫師將另行收費。
  3. 取消委托工作 如客戶中途取消委托工作,客戶需根據上述兩點的條文及細則付款。
  4. 作品版權及擁有權 插畫作品之版權及擁有權均屬插畫師擁有。如未經插畫師書面同意,版權不得 轉讓予第三者。客戶可選擇向插畫師購買作品之所有版權。
  5. 作品使用權 客戶需事先列明插畫作品的應用項目、範圍和時限。客戶擁有的使用權,一般 只限於香港第一次出版或應用後之十二個月內。此期間以外及在香港以外地區 的使用權將另行收費。
    1. 香港以外地區:(A) 亞洲及太平洋、(B) 歐洲、(C) 美洲 如在以上其中一個地區使用,客戶需繳交全費額外的 50%。 如在以上其中兩個地區使用,客戶需繳交全費額外的 75%。 如作世界性使用,客戶需繳交全費額外的 100%。
    2. 插畫作品若於第一次出版或應用後之十二個月後被繼續使用,客戶需繳交 全費額外的 30%。
    3. 插畫作品若額外應用於原計劃未經說明的範圍或媒介,客戶需繳交全費額 外的20至50%。

 

以上條款及細則為中文版本,如有爭議,一切以英文版本為準。